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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2025〕22号

有关单位: 

  2025年4月28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使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5年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 杨星月 牛乾宇 

  联系电话:010-68580743  010-68546369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 (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附件:1.《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随附文件英文原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25年5月8日

附件 1:

《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 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025 年 4 月 28 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 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6 月27 日,征求意见期为60天。

一、 有关背景
在推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实施过程中,理事会根据准则 过渡实施小组以及其他调研活动收集到的利益相关方反馈,了 解企业在应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时面临的实务操作困难,特 别是在应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2 号——气候相关披露》 (以下简称《气候准则》)方面的具体挑战。为回应市场反馈, 理事会决定对《气候准则》中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要求进 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但本次修订的重点不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的相关披露,而是通过提供额外的或更明确的豁免条款,在确 保企业披露信息有用性的同时,降低实务操作难度,减少潜在 的重复报告风险以及准则应用相关成本。
二、《征求意见稿》 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范围 1 、范围2 和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征求意见稿》建议,进一步明确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 即与投资相关的排放)的披露范围,豁 免企业核算和披露与衍生品及投资银行业务、保险和再保险业 务等金融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同时,由于《气候准 则》未对“衍生品”进行定义,如果企业应用该豁免条款,则 应解释其对“衍生品”的定义和判断依据。此外,企业还应说 明其披露中未包含的相关衍生品和金融活动的金额。
(二)关于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企业使  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分类,并按行业类  别对相关融资排放(即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  贷款和投资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行分解披露。《征求意见  稿》建议豁免企业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允许企业根据  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不适用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依次选择:一是所在国家(或地区) 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在编制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时使用的行业分  类标准。如果企业同时适用多个行业分类标准,则应选择一个  标准。二是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在编制财务  报告时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如果企业同时适用多个行业分类  标准,则应选择一个标准。三是其他能够提供有用信息的行业  分类标准。如果企业未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则需说明  选择其他行业分类标准的依据。
(三)关于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豁免。
《气候准则》规定,如果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 交易所要求企业使用不同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 报告标准(2004 年)》的方法核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则企 业可以使用当地要求的方法。《征求意见稿》建议进一步明确 该豁免条款同样适用于企业的部分实体。
(四)关于使用特定全球变暖潜力值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根据报告日可获取的政府间气候变 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评估中基于 100 年时间范围的全 球变暖潜力值,将七种温室气体成分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进 行披露。《征求意见稿》建议豁免企业使用上述全球变暖潜力 值,如果企业或其部分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 要求使用其他全球变暖潜力值,则允许该企业或部分实体使用 该全球变暖潜力值。
三、《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的预期影响
理事会预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不会对国际可持续披露 准则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修订均为选择性条款,企业可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应用相关豁免,并且应用与否 不会影响企业发布遵循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相关合规性声 明。此外,各国家或地区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当地企业提供 这些豁免,并且提供与否不会影响各国家或地区可持续披露准 则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一致性程度。
四、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理事会将收集和分析利益相关方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计划在 2025 年年底前完成对《气候准则》的修 订。同时,对于已按照理事会 2023 年 6 月发布的国际可持续 披露准则进行报告的企业,理事会允许其继续使用现行准则; 对于已基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本地准则的国家或地区, 理事会鼓励其继续与国际保持一致,以便全球报告编制者能够 有效地进行可持续信息披露,并维护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作为 全球基线性标准的地位。
五、《征求意见稿》 的主要问题
(一)问题 1 :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披 露。
理事会建议,允许企业限制其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 放披露范围。这一限制将允许企业在依据《气候准则》 第 29(a)(i)(3)段核算和披露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时,排除与衍生 品相关的排放、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协助融资排放”以及 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排放。
(1)理事会建议新增第 29A(a)段,允许企业将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限制为对“融资排放”(《气候准 则》将其定义为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 投资的排放) 的披露。为实现本次限制披露目标,第 29A(a) 段将明确说明企业无需披露与衍生品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因 此,这段要求将允许企业不披露与衍生品相关的排放、协助融 资排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排放。
这一拟议修订不会完全禁止企业披露与衍生品相关的排 放、协助融资排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排放信息,企业可以 自行选择是否披露。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7-BC24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修 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2)理事会还建议新增第 29A(b)段,要求企业在根据第 29A(a)段限制其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范围时,提 供信息以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与被排除的衍生品 和金融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因此,理事会建议新增:
一是第 29A(b)(i)段,要求企业若在核算和披露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时排除了衍生品,则披露该衍生品金额;
二是第 29A(b)(ii)段,要求企业若在核算和披露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时排除了其他相关金融活动,则披露该金 融活动金额。
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未对“衍生品”进行定义,理事会也 没有计划对其进行定义。因此,企业需运用判断,确定哪些属 于根据第 29A(a)段的限制披露要求可以不披露相关温室气体 排放的衍生品。第 29A(b)(i)段要求企业若在核算和披露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时排除了衍生品,则对该衍生品进行解 释。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7-BC24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修 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二)问题 2:在披露融资排放相关信息时对《全球行业 分类标准》的使用。
《气候准则》第 29(a)(vi)(2)段和第 B62-B63 段要求从事商 业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的企业,披露有关融资排放的额外信 息。根据《气候准则》第 B62(a)(i)段和第 B63(a)(i)段要求,企 业需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分类,并 且按行业类别对相关融资排放信息进行分解披露。
(1)理事会建议修订第 B62(a)(i)段和第 B63(a)(i)段,并 且新增第 B62A-B62B 段和第 B63A-B63B 段,明确企业在特定 情况下,豁免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根据理事会建议, 企业可以依据第 B62A-B62B 段和第 B63A-B63B 段,在特定情 况下使用其他行业分类标准来分解披露其融资排放信息。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25 -BC38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2)理事会还建议新增第 B62C 段和 B63C 段,要求企 业说明其用于分解融资排放信息的行业分类标准,并且如果企 业未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则需说明选择其他行业分类 标准的依据。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25 -BC38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三)问题 3: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区域性豁免。
理事会建议修订《气候准则》第 29(a)(ii)段和第 B24 段, 进一步明确如果企业的部分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 易所要求其使用不同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 标准(2004 年)》的方法来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则允许使用 不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的区域性豁免条款同样适用于该 部分实体。这一修订将明确,只要有关国家(或地区)或上市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适用于企业整体或其部分实体,上述允许使 用不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的区域性豁免条款同样适用于 企业的部分实体。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39 -BC43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四)问题 4:全球变暖潜力值的区域性豁免的适用性。
理事会建议修订《气候准则》第 B21-B22 段,扩展其中 的区域性豁免条款范围。理事会建议,如果企业整体或其部分 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其使用不同于《气 候准则》第 B21-B22 段所规定的全球变暖潜力值将七种温室 气体成分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则允许企业或其部分实体使 用该要求的全球变暖潜力值。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44 -BC49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五)问题 5:生效日期。
理事会建议新增第 C1A-C1B 段,明确上述拟议修订的生 效日期。理事会认为,上述拟议修订将降低企业应用《气候准 则》的难度,并且为企业实施该准则提供支持。因此,理事会 建议上述拟议修订尽早生效,并且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50 -BC51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对生效日期以及允许提前采用的建议? 请说明理由。
(六)问题 6:其他意见建议。
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何其他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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