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会计司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2025〕22号
有关单位:
2025年4月28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使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5年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 杨星月 牛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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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随附文件英文原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25年5月8日
附件 1:
《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 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
2025 年 4 月 28 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 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6 月27 日,征求意见期为60天。
在推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实施过程中,理事会根据准则 过渡实施小组以及其他调研活动收集到的利益相关方反馈,了 解企业在应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时面临的实务操作困难,特 别是在应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2 号——气候相关披露》 (以下简称《气候准则》)方面的具体挑战。为回应市场反馈, 理事会决定对《气候准则》中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要求进 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但本次修订的重点不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的相关披露,而是通过提供额外的或更明确的豁免条款,在确 保企业披露信息有用性的同时,降低实务操作难度,减少潜在 的重复报告风险以及准则应用相关成本。
二、《征求意见稿》 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范围 1 、范围2 和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征求意见稿》建议,进一步明确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 即与投资相关的排放)的披露范围,豁 免企业核算和披露与衍生品及投资银行业务、保险和再保险业 务等金融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同时,由于《气候准 则》未对“衍生品”进行定义,如果企业应用该豁免条款,则 应解释其对“衍生品”的定义和判断依据。此外,企业还应说 明其披露中未包含的相关衍生品和金融活动的金额。
(二)关于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的企业使 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分类,并按行业类 别对相关融资排放(即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 贷款和投资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进行分解披露。《征求意见 稿》建议豁免企业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允许企业根据 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不适用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依次选择:一是所在国家(或地区) 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在编制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时使用的行业分 类标准。如果企业同时适用多个行业分类标准,则应选择一个 标准。二是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在编制财务 报告时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如果企业同时适用多个行业分类 标准,则应选择一个标准。三是其他能够提供有用信息的行业 分类标准。如果企业未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则需说明 选择其他行业分类标准的依据。
(三)关于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豁免。
(四)关于使用特定全球变暖潜力值的豁免。
《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根据报告日可获取的政府间气候变 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新评估中基于 100 年时间范围的全 球变暖潜力值,将七种温室气体成分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进 行披露。《征求意见稿》建议豁免企业使用上述全球变暖潜力 值,如果企业或其部分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 要求使用其他全球变暖潜力值,则允许该企业或部分实体使用 该全球变暖潜力值。
三、《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的预期影响
理事会预计《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不会对国际可持续披露 准则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修订均为选择性条款,企业可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应用相关豁免,并且应用与否 不会影响企业发布遵循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相关合规性声 明。此外,各国家或地区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当地企业提供 这些豁免,并且提供与否不会影响各国家或地区可持续披露准 则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一致性程度。
四、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理事会将收集和分析利益相关方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计划在 2025 年年底前完成对《气候准则》的修 订。同时,对于已按照理事会 2023 年 6 月发布的国际可持续 披露准则进行报告的企业,理事会允许其继续使用现行准则; 对于已基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本地准则的国家或地区, 理事会鼓励其继续与国际保持一致,以便全球报告编制者能够 有效地进行可持续信息披露,并维护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作为 全球基线性标准的地位。
五、《征求意见稿》 的主要问题
(一)问题 1 :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披 露。
理事会建议,允许企业限制其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 放披露范围。这一限制将允许企业在依据《气候准则》 第 29(a)(i)(3)段核算和披露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时,排除与衍生 品相关的排放、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协助融资排放”以及 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排放。
(1)理事会建议新增第 29A(a)段,允许企业将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限制为对“融资排放”(《气候准 则》将其定义为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 投资的排放) 的披露。为实现本次限制披露目标,第 29A(a) 段将明确说明企业无需披露与衍生品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因 此,这段要求将允许企业不披露与衍生品相关的排放、协助融 资排放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排放。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7-BC24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修 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2)理事会还建议新增第 29A(b)段,要求企业在根据第 29A(a)段限制其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范围时,提 供信息以便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与被排除的衍生品 和金融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因此,理事会建议新增:
一是第 29A(b)(i)段,要求企业若在核算和披露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时排除了衍生品,则披露该衍生品金额;
二是第 29A(b)(ii)段,要求企业若在核算和披露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时排除了其他相关金融活动,则披露该金 融活动金额。
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未对“衍生品”进行定义,理事会也 没有计划对其进行定义。因此,企业需运用判断,确定哪些属 于根据第 29A(a)段的限制披露要求可以不披露相关温室气体 排放的衍生品。第 29A(b)(i)段要求企业若在核算和披露范围 3 第 15 类温室气体排放时排除了衍生品,则对该衍生品进行解 释。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7-BC24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修 订的理由。
(二)问题 2:在披露融资排放相关信息时对《全球行业 分类标准》的使用。
《气候准则》第 29(a)(vi)(2)段和第 B62-B63 段要求从事商 业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的企业,披露有关融资排放的额外信 息。根据《气候准则》第 B62(a)(i)段和第 B63(a)(i)段要求,企 业需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对交易对手方进行分类,并 且按行业类别对相关融资排放信息进行分解披露。
(1)理事会建议修订第 B62(a)(i)段和第 B63(a)(i)段,并 且新增第 B62A-B62B 段和第 B63A-B63B 段,明确企业在特定 情况下,豁免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根据理事会建议, 企业可以依据第 B62A-B62B 段和第 B63A-B63B 段,在特定情 况下使用其他行业分类标准来分解披露其融资排放信息。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25 -BC38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2)理事会还建议新增第 B62C 段和 B63C 段,要求企 业说明其用于分解融资排放信息的行业分类标准,并且如果企 业未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则需说明选择其他行业分类 标准的依据。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25 -BC38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理事会建议修订《气候准则》第 29(a)(ii)段和第 B24 段, 进一步明确如果企业的部分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 易所要求其使用不同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 标准(2004 年)》的方法来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则允许使用 不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的区域性豁免条款同样适用于该 部分实体。这一修订将明确,只要有关国家(或地区)或上市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适用于企业整体或其部分实体,上述允许使 用不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的区域性豁免条款同样适用于 企业的部分实体。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39 -BC43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四)问题 4:全球变暖潜力值的区域性豁免的适用性。
理事会建议修订《气候准则》第 B21-B22 段,扩展其中 的区域性豁免条款范围。理事会建议,如果企业整体或其部分 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上市交易所要求其使用不同于《气 候准则》第 B21-B22 段所规定的全球变暖潜力值将七种温室 气体成分转换为二氧化碳当量值,则允许企业或其部分实体使 用该要求的全球变暖潜力值。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44 -BC49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建议?请说明理由。
理事会建议新增第 C1A-C1B 段,明确上述拟议修订的生 效日期。理事会认为,上述拟议修订将降低企业应用《气候准 则》的难度,并且为企业实施该准则提供支持。因此,理事会 建议上述拟议修订尽早生效,并且允许企业提前采用。
理事会在结论基础的第 BC50 -BC51 段说明了上述拟议 修订的理由。
您是否同意上述对生效日期以及允许提前采用的建议? 请说明理由。
(六)问题 6:其他意见建议。
您对《征求意见稿》有何其他的意见建议?